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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专版
 
作者:admin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4890 发布时间:[2020-3-16]

凝聚你我力量 共创放心消费环境

———县市监局局长吕连峰就开展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答记者问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按照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要求,推动实现消费者权益保护共建共治共享,在广泛征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20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凝聚你我力量”。
  2020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本报记者就今年消费维权主题、我县消费维权工作创新举措等相关内容,采访了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吕连峰。
  问:请介绍一下2020年“3·15”消费维权主题?
  答:今年的消费维权主题是“凝聚你我力量”。
  问:请问“凝聚你我力量”的内涵是什么?
  答:“凝聚你我力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一是凝聚社会共识,发挥消协平台型组织共治力量,推进消费维权机制健全完善。新时代消费升级日益加速,消费领域新场景、新业态、新科技不断涌现,消费者需求也向个性化、多元化、品质化转变,消费维权工作面临诸多新问题和新挑战。按照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消协组织要充分发挥消费维权协同共治平台作用,凝聚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组织、研究机构、媒体等各方力量,推进构建新时代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能力和水平提升,以适应维权工作新形势、新挑战。二是凝聚消费者共识,发挥消费者监督力量,推进消费者参与监督的广度和深度。消费是生产的最终目的,消费者是商品和服务的最终使用者和最权威的评价者,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力量源泉。消协组织通过有效的消费教育引导,帮助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增强依法维权主动性。打造高效、便利消费者反映诉求和建议的渠道,鼓励和引导消费者自觉参与消费环境治理,形成消费维权领域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新局面。三是凝聚经营者共识,发挥行业自律力量,推进落实经营者第一主体责任。通过强化信用建设,促使企业主动承担法定责任、自觉做到诚信经营。打通经营者和消费者意见沟通渠道,引导经营者倾听消费者诉求,为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注入动力。引导行业加强自律、规范发展,不断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形成企业守规、行业自律、百姓放心、消费舒心的消费环境,助力发挥消费的基础性作用,助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问:今年消费维权主题为什么特别强调“维权”?
  答:第一,凝聚你我力量,加强消费维权,有利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作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决定,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发挥群团组织、社会组织作用,为新时代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发挥消协维权平台作用,凝聚各方力量,推进构建新时代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有利于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让人民群众更加充分认识到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更加坚定制度自信。
  第二,凝聚你我力量,加强消费维权,符合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解决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根本立场,实现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九大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对更好消费品质的追求是美好生活的重要内容。凝聚你我力量,加强消费维权,就是要解决消费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鼓励消费者参与消费监督,倒逼生产者、经营者以问题为导向,满足消费者需求,改善供给侧结构,保障安全、便利消费,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第三,凝聚你我力量,加强消费维权,符合《消法》要求和消协组织特点。《消法》明确指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新时代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的构建需要多方参与、协同配合。消协组织作为依法成立的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基本形成了多方合作、协同共治的组织架构。在推进形成新时代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的过程中,消协组织能够更充分地发挥独特作用,将自身的职责、机制和资源优势转化为维权效能的提升。
  第四,凝聚你我力量,加强消费维权,符合消费发展趋势,有利于更好地解决消费维权难题。在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背景下,商品和服务日益多样化、个性化、品质化,社会公众的消费观念、结构、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消费领域问题的复杂性、专业性不断增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相对滞后,消费维权工作面临新的挑战。这就决定了新时代消费维权工作不能单靠某一个部门或组织唱独角戏,而是要凝聚行政、司法、行业组织、专业人士、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力量,共同破解消费维权难题,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
  问:今年我县开展消费维权主题活动的工作目标是什么?
  答:一是凝聚社会共识,形成维权合力。发挥消协社会组织平台作用,汇聚各方面消费维权力量,促进建立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广大消费者、企业主体共同参与的消费维权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努力开创消费维权新局面。
  二是创新维权机制,全面履行职责。在全社会倡导和坚持依法维护消费者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理念。继续推进新《消法》的贯彻落实,积极参与立法立标和消费政策制订,推动相关商品、服务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健全完善。针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依法履行消协组织反映、查询、建议、披露曝光、监督检查、支持起诉及提起诉讼等各项职责,督促社会各方认真履行法定责任,推动消费环境持续优化。
  三是聚焦消费难题,提升监督效能。坚持问题导向,运用消费调查等手段,聚焦服务消费、线上消费、农村消费等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开展社会监督,持续推进问题整改。完善调查、测评工作的程序和方法,加强对调查监督结果的宣传和使用,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监督评价发现的问题,并提供意见建议,提升消费监督成效。
  四是强化消费教育引导,倡导科学理性消费。适应消费转型升级新趋势,高质量开展消费教育引导,重点引导更多消费教育资源向老年消费者、农村消费者和未成年人倾斜,不断提升各类消费者群体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针对政策关注、民生热点、消费升级的商品和重要民生领域商品开展比较试验,为消费者选择优质商品和服务提供科学依据和有效信息参考,推动相关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提升。
  问:为做好今年消费维权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和县消协将采取什么创新举措?
  答:围绕“凝聚你我力量”年主题,滨海县消费者协会今年开展以下方面工作:一是着力开展年主题宣传,广泛传播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理念,及时发布消费维权社会共治成果,传递正能量,提振消费信心。二是着力加强消费调查,针对新问题,开展课题研究寻找新对策。三是着力加强消费教育引导,以提质量、强效果为目标,利用新技术、新载体,让消费教育以接地气的方式走近消费者,不断增强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培育成熟理性的消费者群体。针对新型、热点产品和服务,开展消费者满意度调查,为消费者选择放心、满意产品和服务提供参考。四是着力推进消费投诉便利化,适应互联网时代信息传递新形势,畅通在线投诉渠道,保障消费者随时随地便捷维权。五是着力推进消费者评测,认真听取消费者意见,督促各地围绕问题、短板查原因、补漏洞,及时改进工作,提升消费者满意度。六是着力加强投诉数据统计分析和舆情监测,准确把握消费维权工作动态和着力方向,为相关机构开展消费维权工作提供有效参考。七是着力加强消费维权志愿者队伍建设,完善消费志愿者队伍建设,让消费者能够更好地参与到消费维权工作中来。

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防疫期间,消费者在家掀起“宅经济”风潮。在此背景下,网络游戏成为众多消费者的娱乐选择,一些付费类网络游戏的消费纠纷也逐渐凸显。近期,消费者协会收到众多消费者对有关网络游戏消费纠纷的反映,经初步梳理,主要问题有:
  问题1:实际效果与宣传不符。一些网络游戏经营者通过文案、视频等形式宣传游戏产品的卖点,如人物形象、道具及其功能、特效等,但是其在游戏中的实际效果与宣传不符。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网络游戏经营者利用文案、视频等宣传方式直观详细地展现游戏人物、道具及其功能、特效等的,所作说明和展示应与消费者购买游戏产品的实际情况一致。
  问题2:以不公平规定为经营者免责。一些网络游戏经营者对上线游戏产品的展示视频中加贴“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的声明,涉嫌利用不公平规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第四十九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 网络游戏经营者销售给消费者的人物形象、道具及其功能、特效等应当和上线推销时的宣传展示一致,不能以消费者购买后的实际为准。消费者看到游戏产品的文案、视频等具体说明,购买了相关游戏产品,双方形成了消费合同关系,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能借助“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的声明,使双方约定处于不确定状态,甚至以此为自己违反约定开脱和免责。网络游戏经营者的这种声明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也违背公序良俗。
  问题3:选择权、财产权受损害问题。一些消费者反映,网络游戏经营者未经其同意,以游戏产品的优化、升级等名义,擅自变更已售出的人物形象、游戏道具及其功能、特效等。
  分析:《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购买的网络游戏人物形象、道具等产品,具有财产属性,是民法总则确认保护的财产权利。由于网络游戏产品的虚拟性,其占有、使用均在游戏之中,消费者对已购产品的控制能力有限。网络游戏经营者不应借助自身优势,未经消费者同意,以升级、优化等名义,擅自变更消费者已购产品的实际功能和效果。实践中,一些网络游戏经营者还在服务协议中以单方格式条款要求消费者概括授权,同意公司对游戏中的任何内容或构成元素(包括但不限于消费者已购买或正在使用的角色、游戏装备、游戏道具的美术设计、性能及相关数据设置等)所作调整、更新或优化,且不会追究公司任何法律责任,这种做法剥夺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和索赔权,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在此,消费者协会希望网络游戏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提出如下要求:
  1.诚实守信经营,拒绝虚假宣传。网络游戏产品的文字、视频等宣传材料应当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电子商务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确保游戏产品的实际效果和宣传一致,对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应实事求是作出说明,并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虚假宣传,或者误导消费者。
  2.尊重消费者权益,提升保护意识和水平。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尊重消费者的各项权利,对游戏中付费产品的优化、升级,应当征得消费者同意,明确告知升级后产品的具体情况和新旧差异,为消费者提供是否升级的不同选项,严禁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更改消费者已购产品,或者强制消费者接受升级产品,切实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和水平。
  3.加强自律自查,删除不公平规定。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当严格自查,对于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的不公平、不合理规定,应尽快予以改正,避免触及法律底线。如“最终效果以游戏内为准”,要求消费者概括授权同意经营者单方随意变更消费者已购游戏产品的设计、性能且不追究其任何法律责任等。
  4.重视消费者诉求,妥善解决消费纠纷。网络游戏经营者在产品开发、销售、运维等各环节,应加强与消费者沟通,倾听消费者意见,重视消费者诉求,及时改进存在问题,妥善处理相关纠纷,努力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

防范疫情防护产品“砍单”等不良营销手法

  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口罩、消毒液、温度计等商品需求量大、供应紧俏,一些电商商家借机实施诱购、“砍单”等不良营商手法牟取不正当利益。
  所谓“砍单”是因为货物来源中断、运输受阻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履行合同,这部分商家应依法合理承担相应责任。但是也有一些商家本身没有货物或者囤货待提价,利用消费者购买防护产品的急切心理,不仅诱导消费者下载APP、注册下单、套取消费者个人信息、浪费消费者精力,更有甚者还以“运费”等名义扣除消费者资金,明显属于不良营商手法。针对疫情防控期间不同原因的防护用品“砍单”行为,消费者依法享有监督权和求偿权。
  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情势变更而无法正常履约的经营者,应当通过有效手段及时告知消费者,取得消费者的同意和谅解,及时、足额退还消费者支付的费用。
  二、所有实施“砍单”行为的自营电商经营者,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优势,随意解释“砍单”行为的性质与数量,可建立“砍单”行为的解释答复网上专区,对于“砍单”的原因、涉及单数、总额度、具体订单号(不涉及消费者个人隐私)等进行公示,给广大消费者一个合理的交代,接受消费者和公众监督。
  三、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开展相关交易行为的,有关平台应当用好大数据进行分析判断,按照法律规定和平台规则等对商家加强管理监督,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并按规则对不法商家进行批评警告、扣除信用分、公示,直至清出平台。
  提醒各电商平台经营者要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强对平台内商家异常订单的管理,对因平台经营者明显疏于管理造成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也要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规定的相应责任。

疫情防控期间线上餐饮和净菜等预订服务单位约谈会现场

检查超市肉制品

检查药店药品质量

检查欧堡利亚大酒店厨房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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