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良种场属国有农场,土地性质属国有土地。1996年以来,农场根据国家政策,将部分农场土地租赁给职工或亲属种植,并与李如雄、朱玉梅、蒋必龙、赵中新,周松(实际种植人为蒋志兵)等分别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规定,该合同为不定期合同。对于不定期合同,我单位依法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且《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种植户必须坚持以种植农作物为主,不得在农田里搞违章建筑。种植期间,如遇政府收回土地,必须无条件服从。现所租赁土地已被政府收回,且种植户李如雄、朱玉梅、蒋必龙、赵中新,周松(实际种植人为蒋志兵) 违反合同约定,在租赁土地上进行植树或建棚等。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良种场决定:即日起解除与李如雄、朱玉梅、蒋必龙、赵中新,周松(实际种植人为蒋志兵)签定的《土地租赁合同》。 特此公告。
滨海县良种场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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