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姚在平参与了濮阳市黄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在滨海县五汛镇向阳等村的省以上投资土地整治项目八标段的施工任务,所涉及到此工程的工程款,濮阳市黄龙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已全部付给我。在工程项目进度款最后一次拨付之际,我郑重承诺:本人未利用公司、办事处、项目管理部名义拖欠农民工工资、材料采购款、设备租赁费、融资、担保,无不良行为发生;我与公司、办事处之间不存在资金拖欠。上述内容属实,此次结账后若再发生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如上述承诺中的内容),与公司无关,我保证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承认公司享有对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的权利。
姚在平 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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