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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关于在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19514 发布时间:[2023-1-17]
  第一条 为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县城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盐城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在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城东海大道以西、204国道以东、南海大道以北、北海大道以南区域范围内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条 禁放区域外的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办公区;
  (二)医疗机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校区;
  (四)重要军事区域;
  (五)邮电通讯、有线广播线下和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大型能源动力设施、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生产、充装、销售、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七)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仓库及周边安全距离100米范围内;
  (八)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禁放场所和地点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可以设置禁放标识; 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镇、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禁放标识。
  第四条 各镇(区、街道)应当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和保障,确保禁放工作贯彻执行到位。
  县文明办、督查办、公安局、住建局、应急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卫健委、教育局、交通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融媒体中心、电子政务中心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开展宣传和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第五条 禁放区域内禁止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和零售网点。
  第六条 各镇(区、街道)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县教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学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县融媒体中心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七条 逢重大庆典确需在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禁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请行政许可。
  第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第九条 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第十一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2月16日起施行;2020年5月20日发布的《滨海县城区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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