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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4年度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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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1310 发布时间:[2014-3-19] |
各粮食收购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全县粮食收购资格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保护粮食生产者和收购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现决定对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被许可人”)进行资格核查。现将核查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及对象 本县行政区域内,2013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证》的所有被许可人。 二、核查内容 (一)被许可人《粮食收购许可证》所登记的内容有无重大变化; (二)被许可人自己拥有或租借的仓储设施是否有效; (三)用于粮食收购的资金筹措能力; (四)是否具备规定的检验设备和人员; (五)是否建立粮食统计台账和按时报送粮食收购数据及统计报表; (六)有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粮食收购许可证》的行为; (七)被许可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粮食收购政策。 三、方法步骤 (一)本次粮食收购资格核查,被许可人须填写《滨海县粮食收购资格核查登记表》,并根据表格中涉及的相关内容提供资料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资料经核查人员审核后,加盖滨海县粮食局收购资格核查章,方为核查通过。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被许可人携带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粮食收购许可证副本、法人身份证、检验员及保管员证书、2013年度粮食收购(加工)经营台账(该年度无粮食收购活动的,需书面说明情况);仓储设施自有产权证明或租借合同或协议;用于收购的资信证明;收购计量仪器校验证明等材料到滨海县粮食局二楼监督检查科办理核查事项,必要时将到许可人注册登记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四、核查时间 自2014年3月20日至4月30日止,被许可人因特殊原因请求延期核查的,经批准后予以延期。 五、法律责任 (一)被许可人逾期不按规定接受核查的,视为主动放弃粮食收购资格,我局将注销其《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在相关媒体予以公告。 (二)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手段骗取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的,或不按时报送粮食收购数据的,将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六、其他事项 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工作由滨海县粮食局监督检查科组织实施,抽调具有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担任核查工作。 咨询联系电话:84223173 特此通知。 滨海县粮食局 二O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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