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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缴2014年度滨海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的通告
 
作者: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933 发布时间:[2014-9-9]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残疾人保障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31号令)、《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苏地税发〔2006〕262号)等法规文件规定,现就2014年度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缴范围
    滨海境内机关、团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省、市属驻滨各单位和城乡其他种类经济组织。
    二、审核认定和征缴的时间及地点
    1.本县范围内所有单位都必须于2014年6月至10月到滨海县残疾人联合会教育就业科(东坎镇中市路23号民政大厦二楼,联系电话:84220252)办理从业人数申报和安置残疾职工就业审核认定等工作事宜。
    2.本县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必须在2014年6月至10月申报期内,在地税网上办税服务厅完成申报缴款手续。
    三、单位申报所需提供材料
    1.填写完好的《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报表》(一式两份)。
    2.机关事业单位提供《编制登记手册》;其他单位提供《劳动保障监察书面审查报告书》(或《劳动统计年报基层表》),2013年12月份所有从业人员(含残疾人员)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和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
    对已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还需审核如下材料:
    (1)从业残疾人员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正本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与从业残疾人员签订的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表原件、复印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用人单位应将在本单位实际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以及其他形式用工人员全部计入从业人员总数之中,并承担缴纳保障金的义务。
    四、征缴标准及计算公式
    单位安置残疾人达到或超过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不需要缴纳保障金。未达到安置比例的,根据实际差额比例缴纳保障金。
    计算公式:应缴纳保障金=(本单位2013年度12月份在职职工总数×1.5%-在岗残疾职工人数)×本县上年度(2013年度)职工年人均工资(仍采用2012年度网上执行标准为27192元)。
    五、征缴程序
    1.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对用人单位进行审核后,向需要缴纳保障金的单位发出《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将应征保障金信息通过交互平台传送给县地税局,由地税部门根据审核数据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对逾期未办理年审的用人单位,视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应征保障金数额,向其发送《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款通知书》,并将应征保障金信息传送给县地税局,由地税部门根据审核数据对其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保障金由地税部门代征。各单位在地税申报征收系统,按核定保障金数完成申报缴纳手续。地税部门将征缴明细数据通过保障金征缴交互平台传递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六、奖惩措施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所有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就业的单位,由县残联按照《江苏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办法》(苏残发〔2013〕78号)给予补贴和奖励。
    未经批准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保障金的单位,除限期补缴外,对逾期不缴纳部分按日加收5‰滞纳金。县残联对未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进行催缴,对催缴后仍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县残联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
      滨海县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一四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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