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社会保险费强制征缴决定书滨地税五社强征字〔2014〕第1号
|
作者: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681 发布时间:[2014-9-9] |
缴费单位:滨海县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胜顶 身份证号码: 320922195503160810 单位详细地址:东坎阜东中路118号 经滨海县社会劳动保险管理处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 2003年11月至2013年6月的基本养老保险2668221.14元;经滨海县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1997年1月至2013年6月的基本医疗保险944294.20元;经滨海县人力资源服务中心核定,你(单位)应缴未缴1997年1月至2013年6月的失业保险1868184.00元。以上累计欠缴社会保险费5480699.34 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你(单位)应依法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上述社会保险费。 2014年6月12日,我局依法作出《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滨地税五社限缴字〔2014〕第1号),并依法送达,你(单位)逾期仍未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现作出如下强制征缴决定: 限你(单位)于2014年8 月21日前到盐城市滨海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大厅(滨海县人民中路173号)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5480699.34元和自欠缴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江苏省盐城地方税务局或滨海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依法向滨海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滨海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分局 二○一四年八月六日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