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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活动的通告
 
作者:admin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5248 发布时间:[2020-2-6]
  为全力保障我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的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疑似病人、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疫情重点地区来盐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聚等措施;
  二、明知已感染或者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仍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三、不按规定主动申报或者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与病人、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逃避疫情防控措施的;
  四、拒不配合政府设置的疫情防控检查点和车站等公共场所实施体温检测、人员核查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五、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
  六、不听劝阻或者无视公共场所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七、恶意编造、传播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谎报疫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八、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定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导致疫情虚假信息及其他相关有害信息传播的;
  九、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用品等疫情防护物资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实施敲诈勒索诈骗,或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医疗救护人员以及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
  十一、故意伤害、威胁、侮辱医疗机构政府部门、村(居)及其他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的;
  十二、非法猎捕、杀害、买卖、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
  十三、房屋出租人、房地产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明知承租人是重点疫区来盐人员,而不按规定登记并申报转报承租人信息的;
  十四、用工单位、娱乐场所、商场酒店建筑工地、出租房屋等违反相关规定开(复)工、违规组织人员集聚、未履行防疫义务的;
  十五、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扰乱疫情防控秩序、医疗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上述行为,视情节依法予以教育训诫、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
  希望社会各界同心协力,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盐城市公安局
                    二○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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