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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对疫情期间机关事业单位废弃口罩收集处置作出规定
 
作者:admin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5250 发布时间:[2020-2-6]

  一、设置专用容器。各机关事业单位要在本单位办公场所每个楼层配置1处废弃口罩收集容器,并设置文字标识(标明废弃口罩收集桶),内设塑料袋内衬,避免废弃口罩与容器直接接触。已实施垃圾分类的单位,在疫情管控期间要将“有害垃圾”桶作为废弃口罩专用收集桶,张贴文字标识“废弃口罩收集桶”;未实施垃圾分类的单位,由本单位在每个楼层设置1处废弃口罩收集容器。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县行政中心区域废弃口罩集中收集处置工作,在行政中心内设置1处废弃口罩收集点;其他各机关事业单位均要设置1处废弃口罩收集点;有多个单位共用办公楼或庭院的,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确定收集点和收集单位。各废弃口罩收集点要配备满足本单位废弃口罩收集需求的带盖密闭、内衬塑料袋的垃圾桶。
  二、引导规范投放。各机关事业单位要积极引导工作人员规范投放废弃口罩,不得将废弃口罩与生活垃圾混投混放;每日将楼层内的废弃口罩集中收集到本单位或所在庭院废弃口罩收集点。县行政中心主楼废弃口罩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收集,东、西侧辅楼废弃口罩由各单位自行收集后送至县行政中心收集点。
  三、严格消毒措施。废弃口罩要使用消毒药剂进行喷洒消毒,并使用塑料袋封口后投放到专用收集容器内。各机关事业单位废弃口罩收集容器和收集点每天消毒须不少于2次,并明确专人做好消毒记录。县行政中心主楼废弃口罩收集容器和收集点的日常消毒工作,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
  四、规范清运处置。县环卫所每日安排专人、专车到各单位收集点清运废弃口罩,直接转运至县生活垃圾焚烧厂进行焚烧处置。医疗机构产生的废弃口罩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废弃口罩的运输和处置活动。各单位废弃口罩管理人员要做好作业防护措施,避免交叉感染。具体防护措施详见附件1。县环卫所废弃口罩清运联系电话:13961916380。
  五、狠抓监督检查。各机关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废弃口罩收集处置工作,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废弃口罩的收集处置工作。各单位废弃口罩收集容器和收集点的设置必须于2月6日下午下班前安排到位。各单位要迅速将《县直机关事业单位废弃口罩收集处置联络表》填报好,于2月6日下午下班前报县城管局(邮箱:cgjhjk@126.com,联系电话:68112094)。县生态环境局、县城管局、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要安排1名督查人员,从2月6日起,每天组织对县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废弃口罩收集处置情况进行现场督查,督查情况及时上报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以上要求,请各镇(区、街道)、省市驻滨各单位参照执行。
     滨海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2月5日

收运处置废弃口罩作业建议防护措施

1.穿长袖(袖口可收扎或紧口)、有防雨帽(帽口可收扎)的防雨工作服,配备足够数量(不小于2套)供轮换使用。
2.穿尺寸合适的长筒胶鞋。
3.佩戴一次性乳胶手套或抗化学和生物伤害的防护手套(可重复使用),防护手套应配备足够数量(不少于2套)供轮换使用。
4.佩戴一次性外科口罩(至少两层),一次性口罩最长4小时更换一次,或被水汽浸湿失去防护效果时也需要更换。
5.佩戴尺寸合适的防护眼镜(医用防护眼镜或化学防护眼罩)。
6.可设置专门的更衣场所或更衣间,便于重复使用的工作服、胶鞋、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物品进行集中清洗消毒。
7.劳动保护防护用品清洗消毒,可采用含氯消毒剂(如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等,按说明书使用。
8.配备洗手液,勤洗手、充分洗、洗干净,注意个人卫生。
9.一次性防护用品使用后,弃置于垃圾车中一并运送到垃圾焚烧厂处理。
10.作业完成后,对垃圾收集容器、收运车辆及装载工具等进行冲洗、消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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