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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作者:admin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5135 发布时间:[2020-2-7]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将依法从严从重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的;
  二、凡是来自武汉及其他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与其密切接触者,不主动向所在社区(村)、单位报告登记,故意隐瞒近期重点疫区旅行史、居住史,与病人、重点疫区人员密切接触史等真实情况,逃避疫情防控措施的;
  三、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疑似病人,与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疫情重点地区来滨人员,拒绝接受隔离治疗或者集中、居家医学观察等措施,不服从管理的;
  四、无视提示或者不听劝阻,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
  五、用工单位、娱乐场所、超市商场、宾馆酒店、建筑工地等单位未履行防疫义务,导致人员聚集造成秩序混乱,有传染病传播危险的;
  六、棋牌室、游戏室、KTV、浴室、网吧、影剧院、餐饮等场所和长途客车、公交车、出租车等经营者经告知停业后,仍拒不执行的;
  七、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八、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疫情信息在网络上发布的;
  九、阻碍、拒绝人民警察、医疗救护人员及其他疫情防控人员从事身份核查、体温测试等正常工作的;
  十、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等通行的;
  十一、违反国家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及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十二、捕猎、杀害、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对上述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的,一律依法从严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从严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一律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党员干部、公职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作出处理后,一律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
  控制疫情蔓延人人有责,打击违法犯罪寸步不让。希望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齐心协力,自觉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秩序。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违法犯罪线索,举报电话:110。
  特此通告。
             滨海县公安局
          二○二○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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