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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十字会专版
 
作者:叶为国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5724 发布时间:[2020-5-6]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红十字事业。改革开放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公布施行以来,我国红十字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中国红十字会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和国际红十字运动的重要成员,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依照中国参加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充分发挥其在人道领域的政府助手作用,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精神文明建设的生力军和民间外交的重要渠道。为促进我国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红十字事业的重要意义
  (一)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红十字会秉承“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致力于动员社会力量,改善最易受损害群体境况,协助政府履行人道领域的国际承诺,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中国红十字会积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参与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国际人道援助以及开展民间外交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与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具有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二)发展红十字事业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现实需要。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的重要战略机遇期,同时也处于社会矛盾凸显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依然突出,迫切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发挥红十字会等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红十字会作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开展人道救助、反映民生诉求、化解社会矛盾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发展红十字事业,有利于加强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有利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
  (三)弘扬红十字精神是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与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一脉相承,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高度契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弘扬红十字精神,传播红十字文化,是繁荣和发展社会主义文化、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提高中华民族思想道德素质、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二、着力推进红十字事业改革创新
  (四)积极推进红十字会体制机制创新。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国际人道主义原则相适应的体制机制,理顺政府与红十字会的关系,使红十字会在人道救助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改革和完善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创新管理模式,强化民主决策机制,提高组织执行能力。加大上级红十字会对下级红十字会的财务监督、业务指导、工作督查力度,下级红十字会主要专职负责人的任免提名要听取上一级红十字会的意见。在有条件的地方红十字会开展社会组织改革试点,探索建立“高效、透明、规范”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五)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公开透明是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的重要保证,信息化建设是推进公开透明的重要手段。各级红十字会要按照规定严格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做到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公开透明,切实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要建立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各地要将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
  (六)全面建立综合性监督体系。有效的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红十字会经费审查监督制度。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会的监察、审计。红十字会要建立社会监督委员会,对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三、积极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七)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是国家应急救援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把红十字备灾救灾中心或物资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统筹考虑。支持红十字会依托志愿人员建立各类救援队伍,提高民间救援的专业化水平。依法保障红十字会组织社会力量执行国内国际应急救援任务,为依法使用红十字标志并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等提供便捷通道,保证优先通行并减免相关费用。
  (八)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要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教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积极推动红十字救护培训进社区、进农村、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不断提高应急救护知识在人民群众中的普及率。
  (九)提高红十字会人道救助能力。支持红十字会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其宗旨的人道救助工作。重点对贫困人口集中的地区加大救助力度,推动实施“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博爱家园”、“红十字天使计划”等品牌项目和活动。在农村和社区大力开展以健康服务、大病医疗救助、扶贫帮困等为内容的社会救助活动,完善城乡红十字人道服务体系。支持红十字会结合实际,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并给予政策扶持。大力支持中西部尤其是西部欠发达地区的人道救助工作。
  (十)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和表彰奖励工作。积极推进中华骨髓库和地方分库建设,不断扩大库容量,提高管理的信息化和规范化水平。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开展遗体、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探索在省级以上红十字会设立人体器官捐献救助基金,为捐受双方提供必要的人道救助。要充分尊重捐献人的意愿,按照公平、公正、科学的要求,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确保捐献人及法定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积极开展国际人道援助和港澳台交流合作。支持和指导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和国家对外人道援助工作,将红十字会的对外人道援助工作纳入国家对外援助整体部署。支持和指导红十字会依照有关规定设立民间国际人道援助基金,建立以专职工作人员为骨干、志愿人员为主体的民间救援队伍,提高红十字会参与国际人道救援的能力。
  加强与香港、澳门红十字会之间的联系,在人道救援、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方面加强交流与合作。加强与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增进包括青少年在内的两岸民众之间的沟通和互助,发挥红十字组织在推进祖国统一大业中的独特作用。
  四、大力加强红十字会的组织和队伍建设
  (十二)加强红十字会组织建设。继续推进红十字会理顺管理体制,加强市、县级红十字会的组织机构建设,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组织保障。在乡村、街道、社区、学校等积极发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发挥其在新农村建设、和谐社区建设、文明校园建设中的作用。支持红十字会加强会员服务,保障会员权利。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加强对冠名红十字(会)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十三)完善红十字会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优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员构成,提高执行委员会的执行力,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健全民主决策程序,强化决策和监督职能。
  (十四)加强红十字会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红十字会创新选人用人机制,通过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多种方式充实红十字会管理队伍,通过招聘项目人员等方式充实专业人才队伍,促进工作人员的轮岗交流和合理流动。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红十字工作人员的职业化水平,建设一支具有国际视野、专业素质和敬业奉献、清正廉洁的红十字工作人员队伍。
  (十五)加强红十字志愿者队伍建设。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和公共文明指数测评体系。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按专业、分领域的红十字志愿服务体系,拓展红十字志愿服务范围,为社会各界参与志愿服务提供平台和渠道。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红十字会要加强对志愿者骨干的培训,发挥其在志愿服务工作中的组织引领作用。积极推行志愿服务积分和评比制度,对优秀的红十字志愿者给予宣传和表彰。
  五、不断优化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六)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执法监督检查,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办会,依法履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推动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红十字标志的保护力度,依法查处擅自使用或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的违法行为。
  (十七)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在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中,有计划、有步骤地委托红十字会承担与人道救助有关的工作,实施与其核心业务有关的项目。支持红十字会依法独立开展募捐、接受和使用捐赠款物。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资金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捐赠资金不得用于在编人员及机构的经费支出。从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按规定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红十字会应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分开管理。
  (十八)营造有利于红十字事业发展的舆论环境。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宣传力度,支持红十字会建立人道传播平台。大力宣传红十字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出的先进人物和感人事迹。表彰为人道主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深入开展红十字理论研究,大力宣传红十字文化在引领社会道德风尚、提升精神文明程度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的协调和咨询作用,积极开展国际人道法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促进国际人道法在中国的传播和实施。
  六、切实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领导和支持
  (十九)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把红十字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政府分管联系领导要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专题研究和指导红十字会工作,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十)加大对红十字事业的财政投入。各级政府要依法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能,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的经费投入。建立并完善政府向包括红十字会在内的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制度,推动红十字事业可持续发展。加大中央集中专项彩票公益金对红十字会的支持力度,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严格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二十一)形成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合力。红十字事业需要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和支持。红十字会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动员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人民群众等各界力量,形成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合力,不断开创我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新局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7)第六十三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组 织

  第七条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战争、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武装力量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应当符合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第五章  财产与监管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红十字会的财产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四)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法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七项基本原则。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批准的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订立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订立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三十条
  本法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众志成城抗疫魔

———县红十字会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纪实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县红十字会及各基层红十字会组织和广大会员、志愿者以“保护生命和健康”为己任,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扎实组织开展联防联控工作,为抗击疫情作出了积极贡献。
  踊跃投入抗疫宣传。抗击疫情伊始,各级红十字会就把宣传防疫知识作为重要任务,及时组织动员会员、志愿者在全县各村(社区)发放宣传册,张贴宣传栏等。县卫生系统红会会员和志愿者发放相关宣传资料10多万份,县教育系统红会组织校医务室的红十字志愿者在校园内外向学生和学生家长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和健康知识。
  踊跃投入联防执勤。在抗疫进入关键时期,县红十字会要求会员和志愿者们服从县防疫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积极投身联防执勤和社区防控。县卫生系统红十字会组织50余名会员和志愿者,经岗前培训后,赴县境内两个高速路口卡点协助做好归乡旅客体温测量和人员排查登记等工作。县人民医院、中医院、三院、康达医院、新仁慈医院、中山医院等团体会员单位组织300名会员及志愿者做好发热门诊和隔离观察点医疗及生活服务工作。
  踊跃投入捐款捐物。全县各级红十字会组织、会员和志愿者响应号召,纷纷捐款捐物。长期热心红十字公益事业的县红十字会会员单位江苏滨海农商银行、江苏德泰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清泉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清婷洗涤品有限公司、滨海县飞驰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丰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爱心企业,捐款合达158万元。还有许多会员和志愿者不仅自己主动捐款捐物,还动员自己的亲属、子女捐款捐物,传递爱的力量。
  踊跃投入物资储运。截至4月28日,县红十字会在接收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捐赠167.91万元资金的同时,接收价值45.39万元的捐赠物资。在抗击疫情期间,这些物资接收和送达的“最后一公里”,都是由会员和志愿者参与完成的。盐城好人、县最美志愿者赵伟、李海霞夫妇在积极参与社区联防联控、做好学校疫情防控的同时,主动要求参与物资运送这项工作。县红十字会应急救援志愿服务者在接受物资运送任务时,闻会而动,24小时待命,随叫随到,总是在最短时间内将抗疫物资储存好并送达到位。

滨海农商银行举行抗疫捐款仪式

应急救援志愿服务者运送疫情防控物资

志愿者在联防执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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