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丽中国 我是行动者 隆重纪念“六·五”环境日 扛起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 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局上下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坚决扛起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政治责任,坚持问题导向,强化工作落实,着力补齐短板,认真组织开展污染防治攻坚战,全力推进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和省级环保督察交办等突出问题整改,一大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问题得到有效化解,一大批环境基础设施已完成建设或正在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正在从“治标”向“治本”转变,坚持以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为导向,服务全县经济高质量发展。 生态环境质量稳定向好。2019年,全县空气质量优良天数达标率82.9%,PM2.5年均浓度41.5微克/立方米。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达100%,国控、省考断面Ⅲ类水质达标率100%,县城和镇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100%、市考断面水质达标率87.5%。土壤环境质量总体持续稳定。年内实施大气减排工程195个、水减排工程5个,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2.32%、3.1%、2%和6%的年度削减任务。今年1-5月份,我县地表水国考断面、省控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均达到或好于Ⅲ类水水质标准,水质达标率100%。PM2.5平均浓度为41.8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23.3%,优良天数比例88.2% ,同比提高13.7个百分点。 环境基础设施不断完善。截至2019年年底,全县已建成污水收集主支管网约307公里,建成规模1座4.5万吨/日县城污水处理厂和12座总规模1.85万吨/日镇区污水处理厂,建成村庄污水处理设施85座。全部完成加油站地下油罐防渗漏改造。全县四个饮用水源地已全部建有水质在线监测、视频监控、防护栏及警示牌等设施。全面建成收运垃圾处理体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建成餐厨废弃物处理厂、大件垃圾分拣中心、建筑垃圾调剂场,年处理25万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正在建设。沿海工业园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能力已达6万吨/年,企业自建处置能力达7.66万吨/年。完成盐城市沿海固体废料处置有限公司7500吨/年汽化炉焚烧处置项目改造,光大绿色环保有限公司年焚烧危废3万吨项目、广立环保科技滨海有限公司10万吨/年废盐综合利用项目正在建设。县城建筑工地全面建成互联网+智慧工地无线视频监控。森达热电完成3#、4#、5#锅炉超低排放改造,沿海工业园已完成76家化工企业有机废气末端治理和在线监控网,建成集环保、安监、应急、封闭化与物流、化学品管理、能源、企业二级平台等功能于一体、覆盖园区安全环保等职能部门、纵向贯通园区各类管理需求的综合型智慧园区平台。 环保整治行动卓有成效。开展沿海工业园危险物质“六清”专项行动,推进危废减库存,2019年累计处置危废约5.5万吨。开展通榆河饮用水源地整治,完成27个违规建筑设施整改和生态修复。开展“散乱污”专项整治,排查出136家“散乱污”企业全部完成整改。开展餐饮油烟专项整治,完成县城及周边地区1008家餐饮企业油烟净化装置安装。开展VOCs整治,完成28家VOCs汽车维修企业和VOCs整治的化工企业整治,完成2家企业低VOCs清洁原料替代工作。开展铸造行业整治,完成全县44家铸造企业按照“一企一策”治理方案编制,目前正在组织实施。全县435家畜禽规模养殖场全部通过验收认定,粪污处理设施装备配套率达100%,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2.5%,完成小规模畜禽养殖场(户)治理认定893家。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面积212.6万亩,化肥使用量比较2015年削减4.96%,农药使用量继续保持零增长;全县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4%,废旧农膜回收利用率达80%。完成219块土壤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基础信息调查,完成空间信息整合数据录入和报告编制,确定了初步采样17个地块名单;开展涉重金属重点行业企业全口径排查,完成重金属减排任务,削减率达27.38%。2019年实施大气减排工程195个、水减排工程5个,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2.32%、3.1%、2%和6%的年度削减任务。 生态示范创建取得新成效。全面推进绿化造林工作,2019年新造成片林1.615万亩,新建完善农田林网5.1万亩,建设森林村庄合格村13个,新建完善绿色通道189公里,全县林木覆盖总面积已达44万亩,林木覆盖率达31. 65%,位列全市第一,自然湿地保护率达51.29%。完成正红镇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创建,滨淮镇东罾村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累计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街道)4个,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村4个。 重点环境问题整改有力有序。完成生态环境部强化督查、省级环保督察、省级强化环保督察等国家、省、市督察督查等迎查工作,中央环保督察及“回头看”交办的39个环境信访问题,目前已整改销号37个,2个问题正在规范整改。省市人大审议涉及我县的5个水环境问题已整改到位。“绿盾行动”涉及的2个问题,已完成销号。省级环保督察交办的18个环境信访问题,目前已落实整改16个。 环境执法监管力度持续加大。建立了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联络室,2019年查处各类环境违法案件132起,经济处罚1592万元。实施查封扣押15起,依法移送公安行政拘留案件5起,刑事案件4起。2019年累计查处烧烤门店店外占道经营20余起,查处渣土违规运输车辆71起,对3艘次船舶燃油超标和2起未正常使用防污设备进行行政处罚。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的收官之年,也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战决胜之年,突发的新冠肺炎疫情给污染防治工作带来新的困难挑战。我局将进一步认真彻落实县委十二届七次全会精神,牢固树立靶心思维和底线思维,围绕努力实现环境质量考核目标,完成年度重点治污任务,防范重大污染事故,切实履行环境监管职责等重点任务,强化排查整治,着力解决问题,强化督查检查,保持高压态势,加快工作节奏,以“滨海行动”30项重点任务、66项推进措施整改为主线,以推进环境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突出重点、把握关键,一着不让抓推进、一项一项抓落实,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 围绕环境质量核心,明确攻坚任务目标。今年,要确保生态环境质量在2019年基础上全面提升,确保全面完成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大气环境方面,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不低于81.7%、PM2.5年均浓度不高于38mg/m3,完成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总量减排目标。水环境质量方面,全县国、省考断面Ⅲ类水水质达标率100%,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省级重点水功能区达标率82%,主要入海河流断面水质达年度目标,完成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总量减排目标。土壤环境质量方面,土壤环境质量总体稳定,保障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90%。 突出重点环节领域,推进系统精准治污。围绕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滨海行动”,实行清单管理,拉条挂帐,挂图作战,高标准推进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确保全面完成签订的《2020年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滨海行动”目标任务书》重点工作任务,坚决打赢“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攻坚战。 坚持目标问题导向,有效管控环境风险。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对照环保督察交办问题整改销号办法,对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省级环保督察等上级交办反馈问题和群众反映的突出环境信访问题,严格整改标准,严格整改时限,严格销号程序,强化督查督办,确保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整改任务,确保整改成效。严格复产标准,依法有力推进停产企业复产工作,推动沿海工业园整治,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强化对企业大气、废水、危废等监测监控,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始终保持环保执法的高压态势。发挥县污染防治综合监管平台监管作用。实施责任清单制、闭环管理制、督查考核制和曝光问责制。对环境问题排查整改不力、重点环境问题整治不位的,县污防指办加大曝光通报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示范镇村创建,全面落实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进环保宣传,丰富宣传环境活动,建立环境圆桌对话机制,搭建政府、企业、公众多方交流合作平台,让群众共同参与维护环境治理成果,不断提升生态环境获得感。 全面提升“三个能力”,着力打造“三型”环保。提升服务发展能力,打造“高效型”环保。深入开展环保系统“一对一结对帮扶企业活动”,利用省厅公共网络平台免费为企业发布环保治理需求,为企业解决环保治理难题开辟途径、搭建平台,并建立健全环保正向激励机制,为“绿色”企业优先办理环保许可等优惠政策。提升环境监管能力,打造“精准型”环保。精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强化排污者责任,实施环境监管豁免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加强移动执法等先进技术应用,确保执法工作处处留痕。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实现检查方式从“突击式”转向“常态化”、从“松散宽”转向“守法化”、从“粗放式”转向“精细化”。建设全县环境综合监测监控中心,实施网监和巡查对接,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全面提升环境应急处置能力。提升环保履职能力,打造“廉洁型”环保。持续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开展“以案为鉴、营造良好整治生态”专项治理,认真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大督查问效力度,着力打造“风清气正、廉洁实干”的环保队伍,助力全面夺取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定性胜利,向全县人民交出一份高质量的生态答卷。
2019年滨海县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2019年,滨海县环境质量总体区域稳定,环境空气质量有所改善,地表水环境达到国家“水十条”和省、市、县年度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较好。 空气环境质量 全年优良天数301天,环境空气质量优良以上天数达标率为82.9%,重污染以上天数5天,大气综合污染指数4.15。 二氧化硫: 年均浓度10ug/m3、达标;日均值第98百分位数25ug/m3,达标。日达标天数比例为100%。 二氧化氮: 年均浓度26ug/m3、达标;日均值第98百分位数54ug/m3,达标。日达标天数比例为100%。 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69ug/m3、达标;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160ug/m3,不达标。日达标天数比例为93.6%。 细颗粒物:年均浓度41.5ug/m3、不达标;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112 ug/m3、不达标。日达标天数比例率为86.5%。 一氧化碳:日均值第95百分位数1.207mg/m3, 达标。日达标天数比例为100%。 臭氧:日最大8小时滑动平均值第90百分位数138ug/m3,达标。日达标天数比例为89.7%。 与去年相比,我县环境空气污染物二氧化硫、pM10、一氧化碳、臭氧污染都有不同程度下降,pM2.5、二氧化氮污染略有回升;重污染天数明显减少、优良天数比例提升显著、空气质量综合污染指数下降、6项指标特定百分位数浓度全部下降。 水环境质量 1.饮用水源地 中山河水源地取水量1905万吨,达标水量1905万吨,全年12次监测水质均达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全年水质均为Ⅲ类。 通榆河备用水源地取水量660万吨,达标水量660万吨,全年12次监测水质均达标(达到或优于Ⅲ类标准);其中2月、7月水质为Ⅱ类,其余月份水质为Ⅲ类。 2.地表水环境 全县地表水环境质量总体为“优”。根据全年监测结果,地表水市考以上断面符合III类及以上、Ⅳ类水质断面比例分别占90.9%、9.1%,无Ⅴ类水体。其中国考断面符合III类及以上水质比例100%;省考断面符合III类及以上水质比例达100%;市考断面符合III类及以上水质比例达87.5%。城市内河响坎河红星桥断面符合III类水质标准。 重点污染源 根据盐城市生态环境监测方案要求,2019年重点污染源企业共监测了19家,达标19家,其中废气重点源69家,停产58家,已测11家,达标11家;废水重点源71家,停产65家,已测6家,达标6家;污水处理厂2家,达标2家。 声环境质量 1.区域环境噪声 全县区域环境噪声点位共138个,昼间平均等效声级为 55.5 分贝,总体水平为三级,区域声环境质量“轻度污染”。与去年相比,下降一个等级。全县昼间平均等效声级分布在 46.6-66.4 分贝之间。 2.功能区噪声 功能区噪声点位共8个,昼、夜间平均等效声级达标率均为 100%。与 2018年相比,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平均等效声级略有好转,昼间噪声平均等效声级降低1分贝,夜间噪声平均等效声级降低2.4分贝。 全县声环境质量分布表现出与城市日常生产、生活和作息规律相似的变化特征,昼间噪声平均等效声级明显高于夜间,昼间8-10时维持在较高水平,19时到次日凌晨6时,平均等效声级逐步减弱,夜间1-3时降至谷底,早上6时开始又逐步升高。各时间段平均等效声级均达到对应标准限值要求。 3.交通噪声 城市道路交通噪声点位共23个,监测道路总长为57.53千米,平均等效声级为67.3dB(A),达到道路交通噪声强度等级昼间一级(68dB(A))水平。昼间平均等效声级范围在63.2-69.8dB(A)之间。与2018年相比,昼间平均等效声级上升了1.9分贝。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摘要)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每年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报告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第三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民用散煤的管理,禁止销售不符合民用散煤质量标准的煤炭,鼓励居民燃用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推广节能环保型炉灶。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锅炉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环节执行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不符合环境保护标准或者要求的,不得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在用机动车应当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定期对其进行排放检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驶。未经检验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过遥感监测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 第七十条 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 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第七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秸秆、落叶等进行肥料化、饲料化、能源化、工业原料化、食用菌基料化等综合利用,加大对秸秆还田、收集一体化农业机械的财政补贴力度。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立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体系,采用财政补贴等措施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企业等开展秸秆收集、贮存、运输和综合利用服务。 第九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 第九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应急响应结束后,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开展应急预案实施情况的评估,适时修改完善应急预案。 第九十七条 发生造成大气污染的突发环境事件,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突发环境事件产生的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 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以拒绝进入现场等方式拒不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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