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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畜牧兽医站
 
作者:曹武 陈大健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5719 发布时间:[2021-6-21]

奋力谱写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新篇章
—— 县畜牧兽医站实施农业科技示范主体培育(畜牧类)项目纪实

  去年以来,县畜牧兽医站立足我县生猪养殖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以科技入户和产业体系两个项目为依托,全面示范推广良种良法,全力做好动物疫病监测和畜牧生产调查,采取印发技术宣传资料、举办线上线下培训、落实强牧惠牧政策等方式,主要从重大疫病综合防控、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兽用抗菌药物合理使用等方面,加大技术指导服务力度,促进了全县生猪产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2020年,我县生猪年末存栏数 44.20万头,全年出栏数53.22万头,全年饲养量97.42万头,完成市下达78万头目标任务的124.9%,位列全省2020 年度生猪生产前十名县(市、区),荣获市恢复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工作综合评定一等奖,并列第一名。

项目培训现场
  组建县级畜牧技术推广专家组。成立由4名具有丰富管理经验和较强业务能力的同志组成的县级技术专家组。专家组在县农业农村局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上级专家组的业务指导,负责科技入户工程项目申报、实施方案制订及其审核工作,筛选本县主导品种与主推技术,审核技术指导员分户技术指导方案,检查、指导技术指导员开展工作,参与科技入户工程绩效评价和工作总结,以确保我县畜牧类科技入户工作的规范运作。
  遴选技术指导员和科技示范户。选聘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畜牧兽医业务能力,熟悉畜牧业技术推广方式方法,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较强的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熟悉畜禽养殖户基本情况和技术需求的49名镇级畜牧兽医专业技术人员为指导员。由县农业农村局进行资格审查后,与其签订技术指导合同,明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和工作职责。
  全县共遴选495户畜牧类科技示范户,其中生猪示范户365户,家禽示范户130户。科技示范户的基本条件是:具有较好的群众基础及一定的养殖规模和水平,积极配合科技入户工作开展;切实履行动物防疫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养殖生产行为规范,养殖场所不在禁养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农户自愿申报,经所在镇(区、街道)畜牧兽医站推荐公示、镇(区、街道)政府(管委会、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再由挂钩技术指导员与其签订协议,明确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推介发布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根据部、省推介发布的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结合本县畜牧业发展实际以及畜禽养殖户的科技需求,确定2020年我县畜牧业主导品种和主推技术。
  提高农技推广服务信息化水平。配合做好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服务云平台,充分利用“农技耘”和“中国农技推广”APP、“江苏为农服务网”在线视频直播平台、《农家致富》手机报、微信、QQ群和12316系统等现代传播手段,开展线上农技推广服务,提高农技推广服务信息化水平,推进“互联网+农业”向纵深发展。
  增强科技示范户致富带动能力。通过采取分户指导、集中培训、现场观摩、经验交流等多种方式,指导科技示范户应用、推广新品种、新技术,提高其学习接受能力、自我发展能力和辐射带动能力。每名技术指导员在聘用期内对每户联系示范户上门指导服务次数要不少于5次,累计在一线开展专业技术指导服务时间要达到100天(次)以上,并切实做到生产关键时节及时入户指导。围绕大力推广绿色高效实用技术,对科技示范户进行扶持,重点为科技示范户提供手机报、科技杂志、营养饲料添加剂、兽用消毒药物等物化补贴。

畜禽科技入户培训班现场

技术园地:雨季养殖场户非洲猪瘟防控技术指南

  雨季来临,猪场处于高湿环境,猪只抵抗力下降。非洲猪瘟病毒更易存活,消毒效果大幅度降低,其传播风险增高,防控难度加大。养殖场户应采取针对性措施,提升防控力度。
  一、做好防雨排涝准备
  1.在猪场外可挖隔离防疫沟,保证场内积水及时排出;适当加高场外挡水设施,防止猪场外环境雨水流入场内。
  2.提前检查和疏通场内排水系统,清理杂物,必要时加深、加宽排水沟。
  3.在场内地势低洼区域放置挡水板和沙袋,或做好引流,防止积水。
  4.检查场内门窗是否完好,特别注意饲料仓库门窗及料罐密封性。
  5.硬化猪场内和销售区等高风险区域地面。
  6.制定停电、停水、洪涝等应急预案。
  7.密切关注天气预报,提前启动应急措施。
  8.对于存在洪水威胁的猪场,做好防水墙,可准备应急转移猪只的空场。
  二、防止饮水污染
  1.猪场宜使用深井水和自来水,避免使用地表水和浅井水。
  2.避免使用建在低洼处的水井,加高井口高度并加盖,关注井内套管是否严紧,采取防倒灌措施,防止雨水倒灌,污染井水。
  3.增加猪只饮水消毒措施。
  三、强化卫生消毒
  1.雨天消毒可加大消毒药使用浓度。
  2.可在消毒池或消毒盆上搭建遮雨棚,保证有效的消毒浓度。
  3.雨后及时对场外相关环境和道路进行消毒,对场内环境和道路进行排水、清扫和消毒。
  4.可适当增加消毒频次。
  5.所有进入猪场的车辆,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和烘干,确保车辆表面温度达60℃,烘干30分钟以上。
  四、强化猪群防疫
  1.猪场应增加对周边环境样本的非洲猪瘟病毒监测频率,同时加强猪群的临床巡查,及时发现和淘汰异常猪只,快速排除疫情隐患。一旦发现疫情,立即按程序报告,并尽早采取隔离、清除、消毒等措施,防止疫情扩散。
  2.根据猪场疫病流行特点,做好猪瘟、猪伪狂犬病、猪口蹄疫等病毒性疫病的疫苗免疫和猪链球菌病、副猪嗜血杆菌病等细菌性疫病的防治。
  3.及时进行免疫抗体水平监测,确保达到群体免疫效果,及时淘汰不健康猪只,提升猪群免疫力和健康水平。
  五、强化饲养管理
  1.科学设置饲养密度,保持猪舍内适宜的温度、湿度、通风和光照,提高猪群舒适度,减少猪只应激反应。
  2.加强对饲料储存场所的日常巡查,确保饲料新鲜无霉变,必要时可使用放置生石灰等方法降低仓库湿度或减少饲料存量。
  3.检查水线、用电设备等是否正常。
  六、强化生物安全措施
  1.雨季降低人员和物品的流动频率,尽量不出场、不进场,减少与外界车辆、人员、物品接触,降低病毒传入猪场的风险。
  2.减少雨天场区内的生产操作,避免人员串舍和用具交叉,尽量不出售猪只,也不引种,特殊需要时需对运输车辆进行适当密封。
  3.雨后应喷洒杀虫剂,防止蚊蝇滋生。
  4.加大养殖场外围巡查,对雨水腐蚀和损坏的墙体及时修复,防止鼠类进入。
  5.雨后做好人员和猪只通道地面的清理和消毒,检查栏舍、仓库等地面是否有渗漏情况,及时进行处理。
  七、强化无害化处理
  及时对病死猪及其排泄物以及受污染的垫料、包装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防止雨水冲刷导致病原微生物扩散和传播。雨季不宜采用深埋方式掩埋病死猪。

普法宣传:2021版《动物防疫法》学习问答

  1.本次《动物防疫法》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本次修法工作有四个具体背景,可以归纳为“两项改革、两场疫情”。“两项改革”指政府机构改革和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将原独立或半独立设置的畜牧兽医部门行政管理职能划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及其官方兽医不再履行监督检查等行政职能。“两场疫情”指非洲猪瘟疫情和新冠肺炎疫情。
  2.与旧版《动物防疫法》相比,本次立法目的有什么不同?
  答:2021版《动物防疫法》第一条,关于立法目的有两处重要修改,一是将“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修改为“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将净化、消灭纳入动物防疫范畴,是对我国动物防疫工作内涵与链条的重要完善,是对新发展阶段做好动物防疫工作的方向指引;二是增加了“防控人畜共患传染病”的表述。
  3.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
  答:与旧法相比,新法修改了对“动物”和“动物防疫”的定义。
  在动物定义中,将“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修改为“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删除了“合法”二字,定义有所扩大,凡人工饲养、捕获(不论是否合法,主要指野生动物)均应采取相关防控措施,防止动物疫病向家畜家禽和人群传播,填补了此前法律规定上的缺项。
  在动物防疫定义中,增加了“诊疗、净化、消灭”和“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进一步拓展了动物防疫的内涵,监管链条更加完整。
  4.从业者需承担哪些责任义务?
  答:新法对从业者需要承担的防疫义务作了更加系统全面的阐述,在“免疫、消毒”基础上,增加了“监测、隔离、净化、消灭、无害化处理”等内容,从预防扩展至整个动物防疫工作,并规定“承担动物防疫相关责任”。
  长期以来,我国动物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环节从业者的动物防疫主体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法律对其应当承担责任的刚性约束不强,特别是非洲猪瘟疫情防控中,国家三令五申要求压实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修订后,法律中进一步细化、明确了从业者应当承担的动物防疫义务,较为全面地规定、落实了主体责任,动物防疫责任体系更加健全。
  5.县级以上政府需承担哪些动物防疫职责?
  答:第八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动物防疫工作实行统一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稳定基层机构队伍”,进一步压实了各级政府动物防疫属地管理职责,特别是县级人民政府在稳机构、建队伍、强能力方面的法定责任,为夯实防疫基础、巩固防疫能力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6.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分别承担什么职责?
  答:乡镇、街办组织群众做好本辖区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村(居)委会予以协助,在预防、控制措施落实及强制免疫、流浪犬猫处置等重要工作环节发挥积极作用。
  7.《动物防疫法》规定了哪些部门协作机制?
  答:新法新增了对部门协作机制的规定,明确要建立两个部门协作机制,一是建立覆盖国家和省市县四级卫生健康和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协作机制,二是在国家层面建立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海关总署等部门防止境外动物疫病输入协作机制。
  8.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别承担什么职责?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承担动物疫病净化、消灭的技术工作。
  9.强制免疫制度有什么变化?
  答:新法对强制免疫制度作了重要修改,即今后国家层面只确定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病种和区域,不再制定下发年度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赋予地方更多的自主权和灵活性,便于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可以更有针对性地做好强制免疫工作,构筑有效防疫屏障。
  10.动物强制免疫是如何组织实施的?
  答: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实施强制免疫接种的动物未达到免疫质量要求,实施补充免疫接种后仍不符合免疫质量要求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1.动物疫情和重大动物疫情分别由什么部门认定?
  答:动物疫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指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认定。
  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必要时,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封锁决定并采取扑杀、销毁等措施。
  12.《动物防疫法》对检疫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答: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接到检疫申报后,应当及时指派官方兽医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检疫合格的,出具检疫证明、加施检疫标志。实施检疫的官方兽医应当在检疫证明、检疫标志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检疫结论负责。
  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的执业兽医或者动物防疫技术人员,应当协助官方兽医实施检疫。
  13.野生动物如何实施检疫?
  答: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
  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捕获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饲养、经营和运输。
  14.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如何进行无害化处理?
  答: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15.死亡畜禽由什么部门负责收集处理?
  答:在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城市公共场所和乡村发现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集、处理并溯源。
  在野外环境发现的死亡野生动物,由所在地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收集、处理。
  16.动物防疫的监督主体是什么部门?
  答:原法的监督管理执法主体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本次修订中根据中央改革精神,监督管理执法职责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剥离,回归行政管理部门。相应地,在法律责任中,作出行政处罚的主体也均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调整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
  17.对饲养的动物未按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或者免疫技术规范实施免疫接种的应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18.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包装物、容器等不符合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要求的应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9.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应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20.擅自发布动物疫情的应如何处罚?
  答: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县级专家组成员深入猪场调研


技术指导员开展养鸡技术指导


科技示范户签订技术指导合同


技术指导员开展农技推广服务


科技示范户物化补贴分发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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