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关于严管县城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
作者:admin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12999 发布时间:[2021-10-12] |
为优化县城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安全出行,推进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部署要求,决定自2021年10月10日起,在204国道以东,327省道、润港路以南,张家河、北八滩渠以西,丁字港以北的县城区域内实施严格的道路交通管理,重点对机动车违停、非机动车和行人违法采取严管措施。通告如下: 一、对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未在停车泊位停放的,越线、占位、未按指示方向停放的,以及占用人行道、盲道停放的,一律采取教育、记分、罚款、清拖等措施,对“僵尸车”一律先清拖、再处罚。 二、对非机动车闯红灯、超越停止线等候、走机动车道、逆向行驶等行为,一律采取现场处罚、参加现场安全教育学习、协助交警执勤、把自己违法行为和违法地点发到微信朋友圈求关注以警示教育其他交通参与者等措施;对电动自行车无牌上路、驾乘人员未佩戴头盔等违法行为严格查处,采取罚款和扣车等措施;对违法加装遮阳挡雨设备的,一律予以拆除。 三、对行人闯红灯、超越停止线等候、不按“三道”分行、不走斑马线过马路、翻越隔离护栏等行为,采取现场矫治和现场处罚措施。 四、对非标电动三、四轮车违法载人、闯禁区的,一律扣留车辆;对不能提供车辆合法手续的,一律拆解、报废;学生乘坐上述车辆的,一律通报所在学校。 五、对混凝土搅拌车、砂石运输车、渣土车、工程车、手扶拖拉机、农用车等车辆违反禁区通行规定的,一律严格处罚。 六、对不文明交通违法行为,通过媒体曝光;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交通违法行为,一律通报其所在单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律通报县纪监委。 对拒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一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抵制不文明交通行为,自觉养成文明出行习惯,创造良好交通出行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滨海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1年10月10日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
[关闭窗口]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