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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作者:admin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16082 发布时间:[2021-11-22]
  滨海县发改委、财政局联合出台《全县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滨发改〔2020〕98号),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是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2019年10月1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印发了《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2020年省发改委、财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深化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我县被确定为全市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试点县。为明确各相关主体履行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主体责任,现制定本县范围内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促进城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
  二、工作举措
  (一)完善制度
  1.完善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县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建立健全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权管理制度,对各类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确权登记颁证。
  2.完善设施建设与管护机制同步落实制度。要按照职责分工的要求,合理布局和建设农村公共基础设施,通盘考虑设施建设和运营维护,落实管护责任。
  3.完善市场化专业化管护制度。研究制定完善鼓励社会资本和专业化企业有序参与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政策措施。
  4.完善使用者付费制度。逐步完善农村准经营性、经营性基础设施收费制度,逐步理顺农村公共基础设施产品、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合理确定和调整价格水平。
  (二)建立机制
  1.建立非经营性设施政府或村级组织管护机制。没有收益的非经营性基础设施,按照权属关系,由镇(区、街道)或村级组织负责管护。
  2.建立准经营性设施多元化管护机制。经营收益不足以弥补建设和运营成本的准经营性设施,地方政府和经济实力强的村根据实际情况对运营企业予以合理补偿。
  3.建立经营性设施市场化管护机制。出台相关支持政策,鼓励各类企业、专业机构从事运营管护。
  4.建立公共基础设施城乡一体化管护机制。支持有条件的镇(区、街道)统一管护机构、统一经费保障、统一标准制定。探索将城乡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整体打包,实行一体化开发建设管护。
  (三)压实责任
  1.落实政府主导责任。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明确工程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
  2.压实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县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各自领域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制度、标准和规范,并加强培训和监督管理。
  3.努力强化运营企业和公共服务供给单位管护责任。供水、电力、燃气、通信、邮政等设施运营企业全面加强对行业范围内所属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的管护。
  4.充分发挥村级组织管护监督责任。村级组织对所属公共基础设施及产权归村级组织所有的村内公共基础设施承担管护责任。
  5.落实受益者责任。引导广大农民群众做好房前屋后的保洁,参与村内道路、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公共绿地等的管护。
  三、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领导小组,加大工作力度,构建管护体系。
  2.加大资金保障。建立健全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财政预算支出制度,加快建立政府投入稳定增长机制。根据国家规定及时调整完善土地出让收入使用范围,加大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的投入力度。
  3.强化监督考核。将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情况纳入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农村公共基础设施管护资金绩效管理。
  4.开展宣传引导。加强法律宣传和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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