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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县优化营商环境“十二条禁令”
 
作者:admin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10909 发布时间:[2022-4-7]
  一、严禁无视纪律规矩、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严禁消极抵触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和制度规定,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严禁作出违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无法落实或者超出本级职权职能范围的政策承诺;严禁虚假承诺或言而无信,对已出台的符合规定的政策和作出的承诺要积极兑现。
  二、严禁擅设审批门槛、擅增审批事项、拖延审批时限。
  严禁实施或变相实施国务院、省市县政府已明令取消的审批与验收事项;严禁擅自设立或变相增加许可、审批、监管、验收事项及延长审批与验收时间;严禁随意增设前置条件、提高准入门槛,违规要求服务对象提供超范围证明材料等;对已划转行政服务中心或政务大厅的审批事项,严禁“体外循环”。
  三、严禁排斥外来投资者、限制外来商品服务、扰乱经营秩序。
  严禁禁止、限制外地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禁止、限制外地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投资核准、政府扶持、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等方面严禁以不平等甚至排斥性待遇对待外来投资者。
  四、严禁滥用行政权力、超越权限、违反程序执法。
  进入企业检查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行强制措施、检查措施或执行措施;严禁随意执法、粗暴执法、选择性执法、徇私枉法和执法犯法。
  五、严禁推销指定商品、强制推行服务、摊派捐赠捐献。
  严禁强行向企业或个人推销产品和指定经销商;严禁强制或者变相强制企业为其他经济组织的金融借款提供担保,或者以企业名义借款给其他经济组织;严禁向企业摊派以及强制企业捐赠捐献、参加商业保险;严禁强令企业或个人参加规定之外的会议、培训、研讨会、论坛、庆典、考核、表彰、评比达标等活动;严禁强制企业或个人参加学会、协会、研究会,并借此收取服务费用。
  六、严禁违规收费罚款、借用占用资产、增加企业负担。
  严禁在执法过程中滥用自由裁量权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搭车收费,强买强卖;严禁以罚代管;严禁违规私借企业车辆、借用企业资金以及无偿占用企业财物;严禁占用依法应当划拨给企业的拨款以及依法应当退还企业的税金、收费、政府性基金和补助资金等;严禁通过行业协会、中介组织等对企业乱收费,变相增加企业负担。
  七、严禁为官不为、态度冷漠、刁难服务对象。
  严禁对服务对象态度蛮横粗暴、故意刁难;严禁在为服务对象办理业务时推三阻四、压扣材料;严禁对服务对象提出的问题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严禁无端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转移或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严禁消极对待办事群众,出现“脸好看、事难办”问题;严禁违反“最多跑一次”、领办代办并联审批等相关行政服务规定。
  八、严禁收受礼品礼金、违规接受宴请、娱乐健身等服务。
  严禁以任何形式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严禁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严禁借调研、检查或协调工作等名义违规在企业内部食堂接受宴请;严禁出入私人会所,接受“一桌餐”吃请。
  九、严禁利用职务影响插手工程、干预经济活动。
  严禁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招投标、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等市场经济活动;严禁限制或变相限制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参与招投标采购活动;严禁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私利。
  十、严禁违规执法、多头执法和重复检查。
  严禁借执法检查故意刁难被检查企业和单位;严禁对企业举报、投诉行为进行打击报复;严禁违反行政程序擅自查封扣押物品;严禁对企业多次重复检查或同一事项多头检查。
  十一、严禁向服务对象索取好处、收受贿赂。
  严禁吃拿卡要,搞“雁过拔毛”;严禁索取、接受或者以借用为名占用服务对象的资产和财物;严禁违规在企业兼职,领取报酬,报销各种费用;严禁以检查、服务为名,暗示、授意、胁迫服务对象为单位或个人谋取私利;严禁向服务对象索要赞助;严禁向服务对象借用车辆,迎来送往;严禁要求服务对象无偿或者廉价提供劳务。
  十二、严禁包庇纵容各类破坏营商环境等侵害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严禁对侵害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行为包庇护短、隐瞒不报、有责不追。
  全县各级各部门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上述“十二条禁令”,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监管和检查,对违反“十二条禁令”的单位和个人,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处理,以严明纪律、严肃问责推动各项优化营商环境举措落地落实落细,全力助推全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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