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原告吴某与被告王某的家属因口角发生争执,被告王某进行劝阻未果,进而与原告吴某发生纠缠,被告王某用拐棍戳到吴某左眼角处,致使吴某左眼受伤,经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诉讼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王某支付给原告吴某人民币35000余元,并承担诉讼费用。法律文书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吴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裁判】 执行立案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某的财产进行了网络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处搜查,未能查询到可供执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在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后,准备对被执行人王某进行司法拘留,送拘时却发现王某身患癌症无法收拘。在该案情况下,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王某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确实无履行能力。最终,申请执行人对法院的执行过程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法官说法】 该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已最大限度利用已有的渠道和方式进行财产查控,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司法拘留等措施,案件仍然执行无果。该类案件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被执行人无财产可执行,另一类是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但由于财产已全部被抵押,在抵押财产无剩余价值的情况,对于普通债权人也相当于无可供执行财产,这类案件最终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方式结案。终结执行本次程序是执行案件结案的方式之一,是法院在启动执行程序后,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不能处置的案件,将执行程序阶段性终结,从而暂时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制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也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该案虽以“终本”方式结案,若后期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来源:滨海县人民法院抖音视频号
(版权所有 不得转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