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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专版
 
作者:admin 来源:滨海日报 浏览次数:7197 发布时间:[2023-3-13]

提振消费信心 激发消费潜能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李向辉就开展今年“3·15”消费者权益日活动答记者问

  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促进消费,着力扩大内需,推动高质量发展,在广泛征集消费者和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2023年全国消协组织消费维权年主题为“提振消费信心”。
  202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本报记者就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我县消费维权工作创新举措以及当前消费热点难点问题等,采访了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李向辉。


县市场监管局领导赴江苏衡鼎新能源科技公司调研
  问:请介绍一下2023年“3·15”消费维权年主题以及主题内涵?
  答: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是“提振消费信心”。
  “提振消费信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涵义:
  一是立足主责主业,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打造更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是法律赋予消协组织的职责使命,也是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的重要方面。
  二是坚持需求导向,顺应消费需求多元化趋势,推动消费供给提质升级,推动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消协组织应促进实施扩大内需战略同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机结合,从消费供需两端入手,通过建立健全消费者评价机制,促进生产企业与消费者对接沟通,对照提高供给标准、提升供给质量。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找准主攻方向,解决“急难愁盼”,推动消费提质升级。围绕全面促进消费、加快消费提质升级的目标要求,消协组织要以改善消费条件、优化消费环境为主攻方向,聚焦消费者的 “急难愁盼”问题,提升消费者投诉的便利度,加大消费者投诉问题的解决力度。
  问:今年消费维权年主题“提振消费信心”是依据什么提出的?
  答:第一,“提振消费信心”,主要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好局、起好步提供助力。大家知道,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战略全局出发,抓主要矛盾,从改善社会心理预期、提振发展信心入手,抓住重大关键环节,纲举目张做好经济工作。
  第二,“提振消费信心”,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动力。消协组织要从增强消费对经济发展的基础性作用出发,找准消费者需求升级与生产者消费供给上对接不利的关键堵点,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能,促进实现消费市场的畅通发展和提质扩容。      
  第三,“提振消费信心”,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有力举措。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使我国经济发展面临内部外部多重压力。提振消费信心,就是要紧扣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公平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真抓实干,开拓进取,为消费者排忧解难,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让消费者安心、放心、舒心消费。
  问:今年我县开展消费维权年主题活动要达成怎样的目标?
  答:主要有四项目标:一是统筹凝聚各方力量,促进消费维权共建共治更加有力有效。充分发挥消协组织的桥梁纽带和维权平台作用,督促行业企业积极发挥自律作用,全方位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筑牢消费维权共建共治“保护网”。
  二是加强政策法律和标准研究,保障消费维权法治基础更加坚实稳固。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与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政策理论研究,围绕消费领域突出问题积极探索解决对策。
  三是创新消费教育方式,增强消费者科学消费理性维权能力。发布消费提示警示,倡导消费者树立绿色低碳可持续消费理念,主动规避消费陷阱,增强维权意识。
  四是提升维权工作效能,助力打通难点堵点持续优化消费环境。聚焦重点领域、围绕重点项目,积极开展监督调查,及时了解消费者需求,解决难点问题,保障消费者后顾无忧。
  问:请介绍一下,为扎实做好今年消费维权工作,县市场监管局和县消协将有哪些创新举措?
  答:围绕“提振消费信心”年主题,县市场监管局和县消协计划开展以下方面工作:
  一是广泛深入开展年主题宣传,扩大社会影响,促进形成共识。
  二是开展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社会责任研究和新形势下消费者权益保护现代化研究,制定企业保护消费者权益良好行为规范,出台消协组织现代化建设指导意见。
  三是针对直播带货、预付式消费、大数据“杀熟”等问题和领域开展理论与实务研究,揭露批评有损消费信心的行为,发表消协观点,提出立法、监管建议,推动相关制度不断完善。
  四是完善消费教育方式,推进网上消费教育基地建设,创新方式、丰富载体,实现消费教育品牌化可视化传播,以消费者喜闻乐见的方式普及消费知识。
  五是积极参与持续开展的百城市消费者满意度测评,推动城市消费环境改善优化。关注消费薄弱环节以及消费新业态、新模式,重点开展预付式消费、农村消费环境等方面的监督调查,推动解决影响消费信心的突出问题。
  六、今年继续深入开展放心消费创建工作,积极参加“江苏好礼 舒心相伴”江苏特色伴手礼和盐城特色伴手礼的评测活动,为广大消费者营造和谐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为我县经济社会实现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问:请介绍一下,消费者投诉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以供工作人员处理投诉时调查核实使用:
  (1)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以及通讯地址;
  (2)被投诉人名称(或姓名)、地址;
  (3)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事实。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九条作出规定,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受托人身份的证明。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由委托人签名。
  该规定是从组织双方调解的工作实际出发,确保有的放矢。同时,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也需要承担应有的注意义务和举证责任。
  问:请问消费者在选购电动自行车时应注意哪些?
  答:一是要注意查看电动自行车标识、合格证、出厂日期。
  二是要注意查看产品装置。
  三是不要盲目追求大功率。
  四是应选购合适的蓄电池。
  五是要注意:电动摩托车(含轻便电动摩托车)需要机动车驾驶证,需要缴纳强险。有不良商家利用消费者不清楚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的区别,将电动摩托车以电动车(电动自行车)名义销售给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权益,也给消费者行车安全带来风险。消费者要仔细查看车辆合格证及说明书,开发票时要求商家注明电动自行车。
  问:请问小区物业公司收取物业费是否可以随意涨价?
  答:根据价格法等规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的是政府定价政策,由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具体收费标准,住宅小区的物业公司必须按照政府定价收取此项服务费。若物业公司实际收费高于政府定价,依据《价格法》等规定,对物业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的行为应给予行政处罚。
  问:请问拿自家液化气钢瓶到液化气站充气时,液化气站要求消费者必须租用气站自有的气瓶,否则不给消费者充气,这是否有法律依据?
  答:《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了充装单位不得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气瓶安全技术规程》第8.4条第5项规定了充装单位只能充装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以及使用登记机关同意充装的气瓶,我局早在2020年5月份依据相关规定印发《关于开展气瓶产权转移工作的通知》,要求气瓶充装单位不得充装非自有气瓶,并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气瓶产权转移工作。要求气瓶充装单位对进站充装的居民自有产权的气瓶根据使用年限和气瓶安全状况进行估价,然后根据钢瓶市场价,补齐差价后,作为气瓶的押金,签订气瓶产权转移协议书,向原气瓶产权者开据企业加章票据。气瓶充装单位负责向居民等用气单位提供合格的自有气瓶,以及气瓶的日常维护保养、使用登记、定期检验等。本着“开户自愿,退瓶自由”的原则,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可凭据及气瓶退回气瓶押金。此举是为了进一步压紧压实气瓶充装单位作为气瓶使用单位的主体责任,更好地开展气瓶安全监管工作。
  问:请问作为普通消费者面对琳琅满目的食品时,该如何选择安全、合格的食品?
  答:俗话说:民以食为天。作为消费者,在选购食品时要注意以下几点。一是应主动学习一些食品安全的判断知识,掌握食品标签的识别方法,查看各种标识、标记是否完备。例如,生产许可的SC标志、配料表的内容、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执行标准、储藏条件等标识是否齐全。二是选购食品时,尽量到超市、食杂店等正规渠道购买。这类企业一般都从正规渠道采购产品,有严格的进货验收制度和销售记录,对食品质量的把关较严,有正规的售后服务渠道,食品质量的安全可信度较高。三是购买食品时,要索取并留存购物小票或索要发票,如果有质量等问题便于解决,遇到消费维权纠份时及时拨打市场监管投诉举报电话“12315”。食品是每个人每天所必备的,是维系生命的重要渠道,安全问题不容忽视。作为消费者都应有一双慧眼,努力保证自身“舌尖上的安全”。

绷紧安全弦 打好主动仗
聚焦民生致力守牢特种设备安全底线

  2022年,县市场监管局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务必整出成效”和“两个不放松”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部署,坚持以化工企业特种设备监管为重点、以气瓶智慧化监管手段为支撑、以专业化队伍建设为保障,持续深化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累计检查使用单位926家次、排查整治问题隐患1182条、立案查处案件15起,全县全年未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监管形势持续稳定,全力保障了广大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优化三项服务,化工行业整治见行见效。一是开展示范点建设。积极推进化工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推荐八巨药业等3家化工企业参加省局“双重预防”机制标准化建设,培育特种设备安全“双重预防”机制标准化建设标杆企业,以点带面,提升化工企业风险辨识和隐患治理自查自纠能力。二是推行菜单式核查。根据园区保留化工企业实际,统筹监管和服务,围绕“整治提升”主线,高效助推化工企业复工复产,联合市特检院开展新增项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现场核查、限期完成隐患整改,14家化工企业新增项目按时通过验收、投产达效。三是实施精细化监管。建立健全化工企业特种设备“一企一档”,推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四个一”标准化建设,保留化工企业达标率100%,严格新上设备安装告知资料审查和关闭退出企业设备注销管理,切实守牢“进”“出”这两道门。
  创新三项举措,气瓶智慧监管出新出彩。一是推动液化气站装备升级。针对老式灌装秤存在的“压杆充装”“口袋码”充装等先天不足的问题,推动完成全县11家液化气站充装前后检查手持终端全配备及37台灌装秤升级换代,实现充装前后检查记录电子档案管理和异常充装联锁管理,倒逼充装行为规范。二是加快“阳光充装”平台覆盖。在原有的气瓶智慧监管平台基础上,推动完成11家液化气充装单位视频监控“阳光充装”平台接入,建立视频监控质量监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监控在线不稳定、球机安装不到位等问题,为气瓶远程监管夯实基础。三是开展气瓶充装非现场监管。持续推进气瓶充装非现场监管和气瓶充装“双随机、一公开”非现场监督抽查,全力解决疲于现场检查和充装过程追溯难等问题,累计发现整改问题隐患14条,倒溯查处液化气站未严格执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案件4起,有力提升气瓶智慧监管效能。
  今年该局将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意识,坚持小切口、抓关键,持续深化专项整治系列工作,守牢安全生产基本盘;坚持拧责任、紧链条,落细落实监管责任,全面抓好“最后一米”;坚持重预防、固根本,加快建设“双防”体系,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坚持全入库、零超检,用好用足智慧平台,全力开创滨海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新局面。

家电售后维修遇难题 市监部门调解消愁云

  案情简介:
  近日,消费者杨女士一脸愁云来到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滨淮分局,投诉称其在滨淮镇某商店,购置一台某品牌冰柜,保修期三年,目前还有两个月就快到保修期,希望市场监管部门能够协调尽快彻底维修。经调查,杨女士购买的这台某品牌冰柜,已通过售后多次维修,但仍不能正常使用。杨女士表示:“这台冰柜刚买来三个月就出现问题,每次维修后只是暂时修好,但过两三个月制冷系统就失去作用”。经销商姚先生表示,杨女士所说情况属实,但生产厂家实行销售与售后服务分立动作的经营模式,销售商与售后服务属于平行关系,只能通过厂方联系“售后”予以维修。但同时,经销商也表示了困难,因为他对售后服务经营者没有约束力,厂方虽答应派员上门维修,但售后人员迟迟不来,一拖再拖。
  调解结果:
  根据调查情况,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滨淮分局组织投诉双方现场调解。调解时,该分局工作人员说明: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的规定,被投诉人应当对消费者负责,必须解决消费者投诉问题。该分局本着帮助消费者解决问题的同时,考虑到经营者向生产者追偿较为麻烦,真正做到一手托两家。调解当场,由被投诉人姚先生先行联系厂家,希望其能帮助更换一台新冰柜,但厂家表示可以修理,但不愿更换。该分局工作人员见此情形,当即通过姚先生的手机与厂方沟通,耐心讲解家电商品现有“三包”规定,并宣传消费维权社会共治的理念等,最终厂家同意更换一台新冰柜。
  经过多方努力协调达成协议,由杨女士支付1500元折旧费,由厂家更换同款冰柜一台,经销商姚先生负责后续对接,并承担新冰柜运送的费用。当事双方现场签订投诉调解书,并均表示对于处理结果满意,对工作人员为投诉双方尽心尽力调解表示感谢。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条:“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凭修理者提供的修理记录和证明,由销售者负责为消费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或者按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退货,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或者按购销合同办理。
  本案中,冰柜属于列入“三包”目录产品,经销商应履行“三包”规定,及时为消费者提供维保服务。经多次维修仍不能修好产品,应当为消费者进行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然后依法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局领导赴中国海油江苏滨海LNG调研


检查液化气站安全工作


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检查省级放心消费示范区创建


开展药品零售企业专项整治


检查农资化肥销售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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